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64號
TYDM,114,桃交簡附民,164,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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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黃若綺

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陳彥佐律師
被 告 周冠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28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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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