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呂靜惠
被 告 吳碩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5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呂靜惠於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59號被告吳碩恩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