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19號
TYDM,114,桃交簡附民,119,202510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呂靜惠


被 告 吳碩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5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呂靜惠於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59號被告吳碩恩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