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14年度,1701號
TYDM,114,桃交簡,170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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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42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華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家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
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罪。
 ㈡被告因車輛牌照為逾檢註銷之狀態遭員警攔檢後,即主動配
合警方同意搜索,並主動交付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23支予
員警,後員警並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尿液送驗,被告於員警尚
無確切根據得為合理懷疑其涉犯本案犯行前,即於警詢坦承
本案施用第三級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自首而願接
受裁判,主動坦承為其所有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
確(見偵卷第10至13頁),堪認被告係於員警尚無確切根據
得為合理懷疑其涉犯本案犯行前,即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
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施用第三級毒品
他命,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仍於施用愷
他命後駕駛如附件所示之動力交通工具上路,顯然心存僥倖
,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所為自應非
難;惟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不諱,且施用毒品後駕車上路,
幸未肇事造成他人或其本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上之損失;再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已超
越行政院所公告之標準,及前無公共危險案件之素行紀錄,
暨其於警詢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職業為商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愷他命香菸23支,固為本案為警查扣之物。惟本案係



追訴被施用毒品後駕車之公共危險行為,並非處罰其施用毒 品之舉,是難認前開扣案物為被告犯本案所用或預備之物, 且卷內亦無鑑定報告等事證,可資認定上開物品確屬違禁物 ,爰不予本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旻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嫚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2350號  被   告 張家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華(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為警另行處理中)於民 國114年6月24日凌晨0時10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凱悅K TV桃園店某包廂外,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後,再 以火烤方式吸食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其明知施用愷他命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極易影響駕駛安全 ,竟仍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4年6 月26日晚間8、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5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經 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因車輛牌照遭註銷經警攔檢盤查 ,主動向警表明上開車輛內副駕駛座手套箱及中央扶手置物 箱內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23支(毛重26.86公克),並 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 ,且愷他命濃度值達51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值達110ng/m L,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家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 號0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 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刑案現場照片等資料在卷可佐,堪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施用毒品達 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嫌。至扣案之愷他命香菸23支,另為警全數送鑑確認後 ,依法處理,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旻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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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