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哲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2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哲弘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哲弘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514號判處
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13年11月2日確定在案。惟其於
緩刑前即113年7月11日故意更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於114年6月10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525號判處有期徒
刑1年4月,於114年7月11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
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
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113年9月2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緩刑5年,於113年11月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
前之113年7月11日另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
於前開緩刑期內之114年7月11日確定,此有判決書、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刑法第75條第1項
第2款規定之撤銷緩刑宣告事由,聲請人本件聲請,自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