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2326號
TYDM,114,審附民,2326,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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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326號
原 告 魏俊
被 告 王品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23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
」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
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
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
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品崴所涉之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236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上午9時37
分開庭行審理程序並於該日上午9時59分言詞辯論終結,且
定於114年10月15日宣判,惟原告於該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
結後之同日上午11時25分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此有原告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本院錄音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則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之時點,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
結,已無訴訟可言,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
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
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
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
特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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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