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91號
TYDM,114,審金訴,91,202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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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永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
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徐永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永成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
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
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
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庭審查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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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