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196號
TYDM,114,審金訴,196,2025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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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1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家芸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4年7月25
日、114年7月29日分別送達、寄存送達被告上開住、居所
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以對被告有利之後者計,因
寄存送達須滿十日始生效,加計上訴期間及在途期間,上訴
期間於144年8月29日屆滿。惟上訴人即被告陳家芸之上訴狀
既未敘述上訴理由,亦迄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迄今已逾時甚久遠,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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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