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941
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易字第41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昌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昌立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昌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
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對
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
之犯罪動機、本案之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
、素行、年紀、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告訴人家福股 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所有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業已實際 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查(見本院審 易卷第43至44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項、第454 條第2 項( 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2941號 被 告 陳昌立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昌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8 月13日晚間11時50分許起至翌(14)日1時30分許止,於桃園 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內(下 稱家樂福中原店),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未結帳即 離去。嗣經該店店員吳雅郁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為警循線 查獲上情。
二、案經吳雅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0 被告陳昌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陳昌立坦承於113年8月13日23時50分許起至翌日1時30分許止,於家樂福中原內,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0 告訴人吳雅郁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113年8月13日23時50分許起至翌日1時30分許止,於家樂福中原店內,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告訴人察覺有異而查獲之事實。 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單、每日損失紀錄表、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查獲照片及監視器檔案光碟各1份。 證明被告於113年8月13日23時50分許起至翌日1時30分許止,於家樂福中原店內,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 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業經尋獲並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1紙存卷可憑,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蔡孟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郁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 單位 數量 價值(新臺幣) 0 樂扣馬克杯 個 1 585元 0 手沖壺STH-007 個 1 649元 0 酒瓶冷泡咖啡壺 個 1 900元 0 101扇形濾紙-原 盒 2 158元 0 不鏽鋼刀具兩件組 盒 2 3,198元 0 飛利浦BHH880/50 組 1 2,288元 0 羅技G335電競耳麥 組 1 1,490元 0 三花5片式平口褲 件 2 398元 0 三花寬肩背心 件 2 298元 00 三花U領衫 件 1 149元 00 壓紋格工裝上衣 件 1 399元 00 加大運動短褲 件 2 798元 00 綠色舒適短褲 件 2 798元 00 AT抑菌筆電後背包 個 1 2,716元 價值合計(新臺幣) 14,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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