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3852號
TYDM,114,審易,3852,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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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38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鈺婷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0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53
6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
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
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
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相牽連刑
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
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
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經查,被告曾鈺婷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0229號、第27028號、第36693
號、114年度偵字第5147號、第12246號、第15770號提起公
訴,並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1
536號,庚股,下稱「該案」),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
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
本案被訴之罪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被告辯護人具狀表示聲請移轉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
同意合併審判,有「該案」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辦理刑事案
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審簡卷第71頁、第79頁
),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
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庭審查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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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