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8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俊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612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97號、第874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徐俊豪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
,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十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俊豪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
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10月8日17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號居處內,
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將甲基安
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0月8日23時許,為警在桃園
市○○區○○路0段0000號旁查獲,採其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
㈡於113年11月6日20時30分許,在上址居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113年11月7日0時30分許為
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在臺灣某不詳地點,以不
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1月6
日23時28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查獲,扣得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並採其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
㈢於113年12月5日23時50分許,在上址居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
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13年12月6日凌晨3時10
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前查獲,扣得如附表二
編號3所示之物,並採其尿液送驗後,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
應。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徐俊豪於警詢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J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
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D-000000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埔
子派出所搜索暨扣押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
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毒品編號: DD-0000000號)及現場暨扣案物照
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
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告(檢體編號:0000000U146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
警察大隊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113
偵-0880號)及扣案物照片、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
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5日執行
完畢釋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
字第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後之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揆諸前
揭說明,檢察官予以起訴,即無不合。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就犯罪事實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海洛因;施用前持
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
第17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及最
高法院,均上訴駁回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9年4月14日執
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前開5罪,均為累犯。復本院審酌被告已有
前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執行情形,卻不知警惕,
再為本件罪質相同之犯行,足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甚為薄
弱,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加重最低本刑亦無不符罪刑
相當原則之情事,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均予以加重其刑。
㈤另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
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經查
:被告就犯罪事實㈠部分,其遭警盤查之際,即主動坦認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舉,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
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毒偵字6123
卷第2頁反面、第4頁反面),應認被告在職司犯罪偵查之公
務員發覺前即承認犯罪,並自願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要件
,應就被告犯罪事實㈠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
品犯行部分,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均
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
及刑之執行,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
品,顯未知所戒慎,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
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亦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殊非
可取;惟徵諸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
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
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
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
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後坦
承犯行,並參以其之素行(不含前開累犯之前科部分)、本
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於審理時所陳之智
識程度、案發時之職業、收入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又
衡酌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之時間,並考量其犯罪類型、行為態
樣、動機、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各情,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
要求,在法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犯
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分別
就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及所定其之應執行 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異丙帕 酯成分,有附表二所示鑑定書可考,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復為 分別供被告於犯罪事實㈡、㈢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餘之物, 並經被告於審理時供陳在案,是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其 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 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依前 述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用之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證明係 供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且 非屬違禁物,自不應於本案中為沒收之諭知,應由檢察官另 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㈢至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使用之針筒、玻璃球,均未據扣案, 復無證據可資證明確為被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提起公訴,檢察官甘佳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及方式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欄㈠ 徐俊豪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 犯罪事實欄㈡ 徐俊豪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七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電子菸菸彈二個沒收銷燬。 3 犯罪事實欄㈢ 徐俊豪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七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海洛因二包(含包裝袋二只)沒收銷燬。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驗成分 鑑驗報告 1 電子菸菸彈 2個(總毛重:9.98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 DD-0000000號) 2 電子菸主機 1個 無 無 3 白色粉末 2包(純質淨重0.29公克,驗餘總淨重0.550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113偵-08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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