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致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34928號、第4594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宋致伸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1、3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又犯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6所
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宋致伸於本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就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再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同時購入如起訴書附表
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而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另被告所犯上開2
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竟為自行施用之
目的而持有本案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毒品,所為應予
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並考量其本案所持有之毒品數量,並
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 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
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 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 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 發生,從而,本案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三、沒收:
㈠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至7、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毒 品,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此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6日、30日 第A4401號、第A4401Q號(毒品編號:D113偵-0443)、113 年10月4日、24日第A5307號、第A5307Q號(毒品編號:DD-0 000000)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 年10月15日刑理字第1136126191號鑑定書在卷可按(詳偵字 第34928號卷第129至133頁、第141至143頁、偵字第45944號 卷第121至124頁),核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所犯相應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而包裝毒 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一併沒收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毒品,經送鑑驗結果,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4年1月23日刑理字第114601031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詳 偵字第45944號卷第127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相應罪 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928號113年度偵字第45944號
被 告 宋致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致伸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明知愷他命、異丙帕酯、3,4-亞 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亞甲基雙氧二 甲基卡西酮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7月3日2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凱 悅KTV包廂內,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自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購入附表一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而持有之。 嗣因宋致伸於113年7月4日2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違規停車,為 警盤查,經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毒品。 ㈡於113年9月1日1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凱悅KTV,以1 萬5,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附表二所 示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因宋致伸於113年9月2日22時1 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桃園市桃園區 民生路博愛路口違規停車,因而為警盤查,經警扣得如附表 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㈠㈡,業據被告宋致伸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 不諱,復有自願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 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真實 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113年8月30日第A4401號、第A4401Q號(毒品編號 :D113偵-0443)、113年10月4日第A5307號、第A5307Q號( 毒品編號:DD-0000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 0月15日刑理字第1136126191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 表及刑案現場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並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扣 案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 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 上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核被告就犯罪事 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前開2次犯行,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第二、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 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故請與所盛裝之毒品併同沒收;而送驗耗損之毒品 ,因已鑑析用罄而滅失,請無庸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蔡孟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郁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1 白色結晶 19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驗前總毛重:55.85公克、總淨重:52.475公克、總純質淨重:36.680公克 2 綠色圓形藥錠 20顆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硝甲西泮成分,因毒品純度低於1%無法鑑驗純質淨重 3 黑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證物編號A1至A40) 4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毛重:139.21公克、總淨重:99.21公克、總純質淨重:10.91公克 4 黃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證物編號B1至B40) 4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總毛重:111.07公克、總淨重:73.47公克、總純質淨重:8.81公克 5 黑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證物編號C1至C18) 18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總毛重:86.78公克、總淨重:23.22公克、總純質淨重:4.44公克 6 銀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證物編號D1至D9) 9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毛重:41.86公克、總淨重:29.89公克、總純質淨重:1.49公克 7 白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證物編號E1至E3) 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及亞甲基雙氧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總毛重:12.73公克、總淨重:8.83公克、總純質淨重:0.69公克 附表二: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1 白色結晶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驗前總毛重:2.54公克、總淨重:2.214公克、總純質淨重:1.538公克 2 香菸 10支 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香菸非均質物質,無從確認純質淨重。 3 金門一條根包裝之毒品咖啡包(證物編號A1至A50) 5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毛重:170.1公克、總淨重:106.866公克、總純質淨重:11.755公克 4 OFF WHITE黑底包裝之毒品咖啡包(證物編號B1至B38) 38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毛重:138.87公克、總淨重:95.544公克、總純質淨重:5.159公克 5 電子菸彈 2顆 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6 淡黃色液體 2瓶 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總毛重:47.3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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