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2號
附民原告 黃國書
附民被告 賴明正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