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原簡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慧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16808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審原訴字第19
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潘慧韻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潘慧韻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原訴卷第34至35頁)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查本件被告提供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金融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詐欺犯罪者得以持之向
如起訴書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
錯誤而匯款至前開帳戶內,再由該集團其他成員提領,以遂
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核係對他人之前開犯罪行為資以
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其他證據證明
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本案犯罪,自應論以幫助犯。
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罪數關係:
被告以一次提供上開2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犯罪者向如附
表所示之16名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是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
㈢刑之減輕:
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⒉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幫助洗錢犯行均坦認不諱,卷
內復無證據證明其有犯罪所得,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就上揭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0條之規
定遞減之。
㈣量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將其帳戶提供他人,
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非但助長社
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更使詐欺集團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以阻礙、逃避司法機關之追查,增加
被害人尋求救濟及犯罪偵查之困難,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
會治安,法治觀念顯有偏差,誠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暨考量其犯行所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
,及參以被告迄未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損害,再兼
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
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審原訴卷第36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 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三、沒收之說明:
㈠查被告將上開帳戶之金融卡交付詐欺犯罪者,助其遂行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前揭金融卡屬被告 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當為無疑。惟前揭物品既未 扣案,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衡諸上開物品單獨存在 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或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 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 ,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 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沒 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
㈡至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遭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於詐取款項及 隱匿其去向等情,固如上述,然被告並未因本件幫助犯行實 際取得對價乙節,同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審原訴卷第35 頁),卷內復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就此有獲取任何報酬 或其他不法利得,自無庸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另按 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 罪之意思,並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不得為沒收之諭知。查本件被告 係屬幫助犯,已如前論,則被告就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之犯 罪所得,自亦無從併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亦不生依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問題,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王曹吉欽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6808號 被 告 潘慧韻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慧韻能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 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 再加以提領使用,且將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 之效果,竟仍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 詐欺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9月27日19時45分 許,在不詳地址之統一超商,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帳戶) 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送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 軟體LINE暱稱「徐華偉」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LINE訊息將 提款卡密碼告知對方。嗣「徐華偉」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後,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 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產生 遮斷資金流向之效果,並使實際詐欺行為人得以逃避國家之 追訴、處罰。嗣因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宜融、董素媛、向翠芬、江玟誼、王毅群、陳成岳、 蕭瓊如、高田文、郭秉儒、塗子儀、李秉穎、黃雅纓、林佑 達、朱美灃、顏秀慧、黃瑞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潘慧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郵局帳戶、遠東帳戶均為其所申辦,並有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LINE暱稱「徐華偉」之人。 ⑵坦承聽聞政府防詐宣導,但仍於上開時、地提供上開帳戶。 2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 3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畫面擷圖、匯款交易明細及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各1份 4 郵局帳戶、遠東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郵局帳戶、遠東帳戶皆為被告所申辦,且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 戶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又被告為幫助犯 ,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王曹吉欽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胡予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蔡宜融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8月1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蕾咪財富之路」、「張麗穎」等帳號與告訴人蔡宜融聯繫,並佯稱:可透過「歐華PRO」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2日 12時18分許 2萬元 郵局帳戶 2 董素媛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7月3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雲霞」、「瑩宇-線上營業員」等帳號與告訴人董素媛聯繫,並佯稱:可透過「瑩宇Min」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9月30日 10時5分許 10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9月30日 10時6分許 10萬元 113年9月30日 10時16分許 10萬元 遠東帳戶 3 向翠芬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欣妍」之帳號與告訴人向翠芬聯繫,並佯稱:需先儲值以開始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2日 16時31分許 1萬元 郵局帳戶 4 江玟誼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8月9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柴鼠(天合)」、「黃雨琴(股票技術學院老師)」、「天合國際線上營業員」等帳號與告訴人江玟誼聯繫,並佯稱:可透過「天合國際」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1日 9時19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10月1日 9時20分許 5萬元 113年10月6日 12時3分許 3萬元 遠東帳戶 113年10月6日 12時4分許 5萬元 113年10月6日 12時5分許 5萬元 5 王毅群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7月4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梁泳怡」、「勁德資本官方客服」等帳號與告訴人王毅群聯繫,並佯稱:可透過「勁德資本」網站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7日 9時41分許 1萬元 遠東帳戶 6 陳成岳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騎股飛揚」之群組與告訴人陳成岳聯繫,並佯稱:可透過「欣星」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8日 11時51分許 15萬元 遠東帳戶 7 蕭瓊如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7月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鴻運當頭」、「招寶萬金W」等群組與告訴人蕭瓊如聯繫,並佯稱:可透過「eToro」、「正發」等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10日 10時14分許 3萬元 遠東帳戶 113年10月10日 10時15分許 3萬元 113年10月10日 10時16分許 2萬元 113年10月10日 10時18分許 2萬元 8 高田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清照」之帳號與告訴人高田文聯繫,並佯稱:可透過「郡豐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11日 10時8分許 2萬元 遠東帳戶 9 郭秉儒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8月23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心如」、「3號客服」等帳號與告訴人郭秉儒聯繫,並佯稱:可協助取回先前遭騙之款項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11日 10時57分許 3萬元 遠東帳戶 10 塗子儀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13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kiki_o3o77」之帳號與告訴人塗子儀聯繫,並佯稱:可協助代操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13日 12時47分許 3萬元 遠東帳戶 11 李秉穎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7月25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柴鼠-兄弟」、「李之芩」等帳號與告訴人李秉穎聯繫,並佯稱:可透過「宗柏」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9日 10時9分許 5萬元 遠東帳戶 12 黃雅纓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慧虹」、「雪巴投資營業員」等帳號與告訴人黃雅纓聯繫,並佯稱:可透過「雪巴」網站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15日 9時33分許 2萬元 遠東帳戶 13 林佑達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7月2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合國際線上營業員」之帳號與告訴人林佑達聯繫,並佯稱:可透過「天合國際」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9日 9時23分許 5萬元 遠東帳戶 113年10月9日 9時24分許 5萬元 14 朱美灃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9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怡秀」之帳號與告訴人朱美灃聯繫,並佯稱:可透過「瑩宇Min」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4日 10時2分許 2萬元 遠東帳戶 113年10月4日 10時20分許 3萬元 15 顏秀慧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7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芮琪」之帳號與告訴人顏秀慧聯繫,並佯稱:可透過「中利投資」、「聯慶」等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7日 13時45分許 5萬元 遠東帳戶 16 黃瑞香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7月2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曼琪」、「黃仁勳」、「宗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帳號與告訴人黃瑞香聯繫,並佯稱:可透過「宗柏」網站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0月14日 9時17分許 2萬元 遠東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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