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4年度,98號
TYDM,114,審交附民,98,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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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林鈞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顏名澤律師
伍經翰律師
被 告 曹秋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等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42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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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