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2號
附民原告 郭庭瑜
附民被告 陳芓心
車號000-0000之車輛所有權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3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