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65號
TYDM,114,壢簡,65,202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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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明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應更正為「古明煥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記載為「古明煥犯竊盜罪,處拘 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惟經 調閱原判決原本,主文欄實係記載「古明煥犯竊盜罪,處拘 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 原判決原本(經原裁判法官簽名)之影本1份在卷可查,是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顯有不符,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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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