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2033號
TYDM,114,壢簡,203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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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42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A03所為,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原因、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
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42441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竟意圖供人觀覽,於民國114年8月16日9時40分許,在不 特定人均得共見聞之桃園市○○區○○路00號前之騎樓,未著下 半身衣物,公然裸露其下體,以此方式為猥褻行為,經警當 場查獲並逮捕。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被告裸露下體之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截圖各1份在卷 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 慧 倫                     杜 敏 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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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