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42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A03所為,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原因、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
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2441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竟意圖供人觀覽,於民國114年8月16日9時40分許,在不 特定人均得共見聞之桃園市○○區○○路00號前之騎樓,未著下 半身衣物,公然裸露其下體,以此方式為猥褻行為,經警當 場查獲並逮捕。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被告裸露下體之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截圖各1份在卷 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 慧 倫 杜 敏 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