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1682號
TYDM,114,壢簡,1682,202510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偉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2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
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A03有聲請書犯罪事實
欄一、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未逾3年之事由等
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即民國112年8月8日)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自應依法追訴,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復
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在監執行之素行,此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考量被告前已因觀察、勒戒完畢
,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
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
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
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罪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
對他人造成危害,暨其警詢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園藝業、勉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毒偵字第2096號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
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且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所剩餘之物,
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
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應依前揭規定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之
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法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91頁) 送驗編號:DE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透明結晶1包 驗前總毛重:0.66公克 取樣量:0.003公克 驗餘毛重:0.657公克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2096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2096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  竹地院)111年度毒聲字第5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1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114年4月9日上午9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 號4樓之C室,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燒烤玻璃球 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 14年4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為 警盤查,主動交付衣服口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總 毛重約0.657公克),且經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E000-0000號)、現場照片及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而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 告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依新竹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 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為憑,足見其 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 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幸真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