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翊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57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⒉至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刑案現場照片(扣押物
照片)」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所稱之「
法律」,係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制定公布之刑罰法律
而言,此觀憲法第170條自明。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
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具法律
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
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之具體
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
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
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
,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
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
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71號、97年度台
上字第40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異丙帕酯」於民國113
年8月5日經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增列為第
三級毒品,再於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11310
31622號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惟此屬事實變更,並非刑
罰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
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是被告A03持有含有異丙帕酯
成分之電子菸菸彈在本案仍應認定為第三級毒品。
㈡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
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項至第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
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㈢刑之減輕事由
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警員有確切根據足以合理懷
疑其涉犯持有毒品罪嫌之前,即向警員坦承有持有毒品犯行
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陳明確(見偵卷第15頁),並與
卷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
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紀載相符(見偵卷第67頁),且其係因
違規停車而查獲本案,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
3年11月16日桃警刑大七字第113003539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至4頁),足見被告於警方發覺前先行
坦承本案犯行,核屬對未發覺之持有毒品犯行自首而接受裁
判,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
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異丙帕酯皆為法律列管
之毒品,非經許可不得任意持有,竟仍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
禁令及毒品對人體健康之戕害,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對社
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主動坦承
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所持有毒品數量、期間、持有之目
的為供己施用,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
考量其無前科之素行、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 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成分,此有附表編號⒈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而異丙帕 酯於本院裁判時業經列為第二級毒品,已如前述,故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⒉至⒌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成分,有如附表編號⒉至⒌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核 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盛裝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106個(計算式:9+15+32+50=106),因其 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 予沒收銷燬。
㈢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⒈ 電子菸菸彈1顆 ⑴分析編號:DAC8409 ⑵鑑定結果:檢出異丙帕酯成分(因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7133,見偵卷第120頁) ⒉ 白色結晶9包(含包裝袋9個) 分析編號:DAC8408,共9包取1包檢驗 ⑴驗前實秤毛重:5.25公克 ⑵淨重:4.958公克 ⑶使用量:0.043公克 ⑷剩餘量:4.915公克 ⑸鑑定結果:檢出愷他命成分 ⑹愷他命純度:71.7% ⑺愷他命總純質淨重:17.42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7133、A7133Q,見偵卷第116、119至120頁) ⒊ 白色果汁包15包(含包裝袋15個) 外觀:DIOR大象白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15包取2包檢驗 ⑴分析編號:DAC8402 ①驗前實秤毛重:1.7公克 ②淨重:0.799公克 ③使用量:0.353公克 ④剩餘量:0.446公克 ⑤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8.2% ⑥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 ⑵分析編號:DAC8403 ①驗前實秤毛重:1.81公克 ②淨重:0.925公克 ③使用量:0.285公克 ④剩餘量:0.64公克 ⑤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9.3% ⑥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2% ⑶鑑定結果: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⑷抽測結果之平均純度、推估總純質淨重如下: ①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8.7% ②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0.6% ③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2.550公克 ④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0.08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7133、A7133Q,見偵卷第115、119頁) ⒋ 紅色果汁包32包(含包裝袋32個) 外觀:小惡魔紅色LV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32包取2包檢驗 ⑴分析編號:DAC8404 ①驗前實秤毛重:3.64公克 ②淨重:2.283公克 ③使用量:0.32公克 ④剩餘量:1.963公克 ⑤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3% ⑵分析編號:DAC8405 ①驗前實秤毛重:4.11公克 ②淨重:2.773公克 ③使用量:0.38公克 ④剩餘量:2.393公克 ⑤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8.7% ⑶鑑定結果: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⑷抽測結果: ①4-甲基甲基卡西酮平均純度:8.5% ②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總純質淨重:7.35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7133、A7133Q,見偵卷第115、119頁) ⒌ 黑色果汁包50包(含包裝袋50個) 外觀:克羅心白字黑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共50包取2包檢驗 ⑵分析編號:DAC8406 ①驗前實秤毛重:4.16公克 ②淨重:2.97公克 ③使用量:0.36公克 ④剩餘量:2.61公克 ⑤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9% ⑶分析編號:DAC8407 ①驗前實秤毛重:3.67公克 ②淨重:2.421公克 ③使用量:0.346公克 ④剩餘量:2.075公克 ⑤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6% ⑷鑑定結果: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⑸抽測結果: ①4-甲基甲基卡西酮平均純度:7.7% ②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總純質淨重:11.62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7133、A7133Q,見偵卷第115至116、119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518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 酮、異丙帕酯(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經公告列為第二集毒品 )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 得擅自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之犯意,於113年11月6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之凱 悅KTV,以新臺幣1萬5,000元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自斯時起即無故 持有之。嗣警於113年11月15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區○ ○○路0號前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 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5日及114年2月19日毒品 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113偵-0841)各1份在卷可稽,又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 品成分及如附表所示之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節,有如附 表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等附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按刑法第2條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並以依中 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制定公布者為限,此觀憲法 第170條、第8條第1項,刑法第1條之規定甚明。行政法令縱可 認為具有法律同等之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究難解為 刑罰法律,故如事實變更及刑罰法律外之法令變更,均不屬本條 所謂法律變更範圍之內,自無本條之適用。再行政機關依據委 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 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 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之 具體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 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 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 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 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 法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毒品之 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 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定有明文,異丙帕酯原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於113年11月27日始 經行政院公告新增列為第二級毒品,此變更即屬事實變更,並 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 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 毒品,除因鑑驗用罄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請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梓涵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出處 1 菸彈1顆 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2 愷他命9包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⑵愷他命平均純度約71.7%,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42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3 白色果汁包15包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⑵4-甲基甲基卡西酮平均純度約18.7%,N,N-二甲基卡西酮平均純度約0.6%,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63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4 紅色果汁包32包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⑵4-甲基甲基卡西酮平均純度約8.5%,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35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5 黑色果汁包50包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⑵4-甲基甲基卡西酮平均純度約7.7%,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62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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