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1379號
TYDM,114,壢簡,1379,202510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8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奕昇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奕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身心健
康與社會秩序之危害,竟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
不詳人士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持有之,所為助
長毒品流通,恐滋生其他犯罪,有害於社會秩序,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卷附法院前案紀表所示尚
無前科之品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
期間長短、種類、數量、所生之危害,暨其於警詢自述之職
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含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自 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盛裝毒品之電子菸彈殼,因 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毒品,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又鑑驗耗損之毒品,既 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至扣案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難認與本案有何關聯,檢察 官復未聲請沒收,爰均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摻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油之電子菸彈2顆 ◎電子菸菸彈共2個取1檢驗: ⑴驗前總實秤毛重:9.36公克 ⑵取微量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0日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11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空氣手槍1把 2 BB彈7個 3 鋼珠彈6個 4 球棒1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8660號  被   告 莊奕昇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奕昇明知依托咪酯(Etomidat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14日16時許,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盛裝摻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菸 油之電子菸彈2顆(毛重9.36公克,下稱本案毒品),並自 斯時起即無故持有之。嗣警方因另案搜索莊奕昇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車內發現並扣得本案毒品, 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奕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0日A8014號 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供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再扣案之本案毒品乃屬違禁物,除因鑑驗用 罄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本案毒品之電子煙彈殼,因與殘留其 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請與所盛裝之毒品 併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盧奕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莊群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