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陳美容
被 告 黃景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壢交簡字第111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尚
需耗費時日始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