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73號
TYDM,114,單聲沒,73,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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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智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偵緝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智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偵緝字第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
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並
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智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稱桃園
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如附表所
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緝字第228
號卷第35、37至47、59頁),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
)確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與其上之第二級毒
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上之第二
級毒品視為一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
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4年度偵緝字第228號 玻璃球吸食器碎片1袋(含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緝字第228號卷第35頁): 檢體編號:113-LL086-1 檢體外觀:玻璃球共1個 結果: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殘渣袋5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偵緝字第228號卷第35頁): 檢體編號:113-LL086 檢體外觀:殘渣袋5個取1檢驗 結果: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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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