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69號
TYDM,114,單聲沒,16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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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大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
聲沒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型號IPHONE 13 PRO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字第383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並經
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次查,扣案之IPHONE 13 PRO
手機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之物,業據被告坦承於卷,本院審
酌被告恐有持扣案手機再犯同類犯行之虞,故為使其他婦女
免於恐懼而基於社會防衛理論,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裁定
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聲沒字第842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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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