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慶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特種文書案件,聲請沒收(114年度聲沒
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AHM-7272」號偽造車牌壹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
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偽造特種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之「AHM-7272」號偽
造車牌1面,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有聲請
書所載證據資料附卷可查,依前揭規定,自應宣告沒收。是
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