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52號
TYDM,114,單聲沒,152,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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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20所示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
官114年度聲沒字第986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家瑜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桃園地檢檢察
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年度偵字第6631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偵
卷第155頁至第157頁反面),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20
所示之物,確為未經商標權人美商河之光公司授權使用之仿
冒商品,而有侵害前開公司商標乙節,有扣案物之外觀照片
、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憑(偵卷第39頁
反面至第47頁、第53頁至第55頁反面、第57頁至第59頁、第
65頁、第177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20所示之物
,均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4至19所示之物,因商標權人不予鑑定,
台灣仕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函覆乙紙及桃園地檢公務電
話紀錄單在卷可查(偵卷第67頁、第141頁),而卷內亦乏
相關資料得逕認係違禁物,本院自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於法即
有未合,應予駁回,並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仿TORY BURCH皮包(長型白色) 1個 2 仿TORY BURCH皮包(長型咖啡色) 2個 3 仿TORY BURCH皮包(小黑色,皮包面無縫線) 1個 4 仿TORY BURCH皮包(小淺咖啡色,皮包面無縫線) 1個 5 仿TORY BURCH皮夾(小淺咖啡色,表面有縫線) 1個 6 仿TORY BURCH皮夾(小黑色,表面有縫線) 1個 7 仿TORY BURCH皮夾(中黑色,表面有縫線) 1個 8 仿TORY BURCH皮夾(中黑色無光澤,表面有縫線) 1個 9 仿TORY BURCH皮包(中型黑色,黑色金屬LOGO) 3個 10 仿TORY BURCH皮包(長型黑色,金色金屬LOGO,聲請書附表記載為黑色金屬LOGO,應予更正) 1個 11 仿TORY BURCH皮包(長型淺褐色,金色金屬LOGO) 1個 12 仿TORY BURCH皮包(長型淺褐色,金色金屬LOGO,表面無縫線) 1個 13 仿TORY BURCH皮包(小型黑色,金色金屬LOGO) 1個 14 仿COACH背包(大型黑色型) 1個 15 仿COACH背包(大型藍色型) 1個 16 仿COACH手提袋(淺褐色有LOGO花紋) 1個 17 仿COACH手提袋(綠色) 1個 18 仿COACH手提袋(淺藍色) 1個 19 仿COACH手提袋(黑色) 1個 20 仿TORY BURCH皮包(長型黑色,皮包面有縫線) 1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聲沒字第986號聲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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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