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高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高彥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意旨
誤載為「商標法案件」,予以更正),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08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14年度偵字第11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鑑定認非屬經衛生福利部核准銷售之「威而鋼/V
IAGRA」真品之中文盒裝,其包裝上使用「VIAGRA」商標,
係侵害美商暉致專業有限公司商標乙情,有暉致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民國113年5月30日外觀鑑定聲明書暨其附件(見偵卷
第115至117頁)、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131頁)等
件附卷可查,可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
收之物。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沒收,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VIAGRA壯陽藥 10盒 該等物品為「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報單號碼:0T8277G4」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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