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17號
TYDM,114,單聲沒,117,202510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憲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43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1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冒用「PUMA」商標之襪子5雙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調偵字第431號為緩起
訴處分,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冒用「PUMA
商標之襪子5雙,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
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調偵字第431
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
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閱卷查明
屬實。
 ㈡扣案之冒用「PUMA」商標之襪子5雙,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
標之商品乙節,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憑
(見偵卷第83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