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14號
TYDM,114,單聲沒,11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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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逸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2年
度偵字第331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涉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
1項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172號為緩起訴處分
定,並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
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手機
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此據被告供承在卷,屬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得沒收之物。被告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犯罪所用之物,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iPhone手機 1支 ⑴白色 ⑵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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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