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05號
TYDM,114,單聲沒,105,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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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宜津(原名潘約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宜津(原名潘約燕)所涉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5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88年度偵字第15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附表所示之資料在
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
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
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附表:
扣案物 鑑定結果 相關資料 白粉1包(含包裝袋1個) ⑴淨重:2.39公克 ⑵純度:35.47% ⑶純質淨重:0.85公克 ⑷鑑定結果:  檢出海洛因成分 ⑴被告謝宜津(原名潘約燕)警詢、偵訊筆錄。 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8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扣案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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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