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997號
TYDM,114,單禁沒,99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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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福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福來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4年9月3日執行完
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9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佐,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
(含玻璃球),送驗後經以甲醇沖洗,亦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
卷可證,而以現行之技術,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
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
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屬
違禁物。是前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之物品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沒收銷燬之。又盛裝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
毒品之包裝袋共2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
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鑑驗
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 總毛重:3.86公克 總淨重:3.326公克 總驗餘淨重:3.32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編號:114年1月20日、A7262)(見114年度毒偵字第285號卷第205頁) 2 吸食器1組(含玻璃球) 以甲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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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