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995號
TYDM,114,單禁沒,995,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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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28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蔡建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毒聲字第26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嗣因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之犯行為前揭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該署行政簽結等情
,有該署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合先敘明。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經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成分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均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
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
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
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
品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晶體 2包 驗餘總毛重3.939公克 ①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0日A7282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89頁)。 2 吸食器(含玻璃球) 1組 - ①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0日A7282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89頁)。 3 電子菸彈 2顆 - ①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②鑑定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28日刑理字第1146037815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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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