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鎮聲(已殁)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菸油壹支(毛重6.30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菸油壹支(毛重6.308公克),含有異丙帕酯
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9月3日化學鑑
定書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
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聲沒字第1034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