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990號
TYDM,114,單禁沒,99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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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03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之菸彈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縱檢察
官聲請沒收之物,於被告行為時非屬違禁物,如於裁判時已
屬違禁物,仍得沒收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古志霖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為警執行附帶搜索時,
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菸彈1個,而扣案之菸彈,經警送
鑑驗後,確檢出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因依托咪酯、
異丙帕酯於被告遭查獲時僅為第三級毒品,故被告持有含
有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之行為,經警裁處在案
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6月26日桃警分
刑字第1140042979號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113年12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
  ㈡而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為第
級毒品,有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
2號公告存卷可按,足認上開扣案含有依托咪酯、異丙帕
酯之菸彈1個於本院裁判時係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是
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盛裝上開毒品之菸彈殼,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
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另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
收銷燬之必要。至聲請意旨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
0條第3項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
旨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
告沒收,不受聲請書所贅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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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