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983號
TYDM,114,單禁沒,983,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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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
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
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確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12時許,於銀河渡假飯店(址設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因心血管疾病致心因性休克死亡
,而聲請人並於其死亡現場查扣毒品吸食器1組等情,有聲
請人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職務報
告等各1份可查(見相卷第123至135、67至79頁),合先敘
明。
 ㈡又該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組,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相卷第145頁),而因其上殘留之
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整體視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已
用罄而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本件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士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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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