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豐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及編號10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豐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43、444、445、446、447
、448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而該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含如附
表一所示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又
經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亦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王豐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43、444、445、446
、447、448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9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
書各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如附表一鑑
定結果欄所示之成分,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鑑定報告存卷可參
,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
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美托咪酯、異丙帕酯、依托咪
酯則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是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及編號10所示之物,固未送鑑驗,而
無從確認其內是否有毒品殘留,尚難遽認屬違禁物,惟查:
⒈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附表二編號1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是我
本人所有,是我自己要拿來施用的器具等語(見113年度毒
偵字第951號卷第13頁);
⒉被告於偵查中自陳:附表二編號2之吸食器1組是我的,我以
點火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等語(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849
號卷第247頁);
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附表二編號3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是我
施用安非他命所用等語(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376號卷第9頁
背面);
⒋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附表二編號4的玻璃球是我的,我將安非
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用的等語(見114年度毒偵字第3
62號卷第15、17頁);
⒌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附表二編號5之電子煙機是我的,我將依
托咪酯煙油加入煙彈後,使用電子煙機吸食等語(見114年
度毒偵字第362號卷第15、17頁),而由此亦堪認附表二編
號6、7亦為可供被告施用第二級依托咪酯之器具;
⒍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附表二編號10之電子煙機2支是我用來施
用依托咪酯煙彈的工具等語(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084號卷
第15頁背面);
是附表二編號1至7及編號10所示之物均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
,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駁回部分:
如附表二編號8、9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業據其於警詢
供述明確(見114年度毒偵字第362號卷第15頁),然被告未
曾表示為其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且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
可佐該等物品係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亦未經鑑驗證明其上
有殘留毒品成分之證據,故難認係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而
應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內容 及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卷頁出處) 1 白色粉末1包 毛重:1.0385公克 淨重:0.8233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818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137號卷第151頁)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毛重:0.37公克 淨重:0.13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3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13年度毒偵字第951號卷第129頁) 3 粉塊狀檢品6包 淨重:12.35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2.3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0620號鑑定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362號第131頁) 4 粉末檢品1包 淨重:0.21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6公克) 5 白色結晶1包 毛重:25.68公克 淨重:24.9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 (驗餘淨重24.89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14年度毒偵字第362號卷第153至155頁) 6 透明液體1瓶 毛重:26.8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7 粉紅色液體2瓶 毛重:15.48公克 採抽樣分析,共2瓶取1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8 電子煙彈1個 毛重:5.2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3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14年度毒偵字第1084號卷第119頁) 9 白色結晶粉末1包 毛重:0.68公克 淨重:0.485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0.481公克) 10 白色粉末1袋 毛重:0.2880公克 淨重:0.0910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0.0884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330號卷第277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扣押物品目錄表 1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113年度毒偵字第951號卷第41頁 2 吸食器1組 113年度毒偵字第2849號卷第191頁 3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113年度毒偵字第4376號卷第27頁 4 玻璃球1顆 114年度毒偵字第362號卷第25頁、25頁背面 5 電子煙機(含煙彈)1支 6 煙彈空殼4個 7 電子煙機濾芯1個 8 分裝袋1批 9 電子磅秤1個 10 電子煙機2支 114年度毒偵字第1084號卷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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