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福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參公克,含包裝
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福鈞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29號簽結在案
(為前案即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28號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不
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淨重0.93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為前案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
14年度毒偵緝字第328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29號簽結在案等情
,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足憑。
㈡又扣案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0.93公克),經送檢驗後,檢
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佐,可見扣案之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
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
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自
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1包,於法要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