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963號
TYDM,114,單禁沒,963,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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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84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3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總毛重壹點參
玖參公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進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
被告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
第31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注射針筒1支,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173號案件偵辦,因其於民國114
年2月15日死亡,乃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戶役政查詢結果在
卷足稽。而前開案件經警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
餘總毛重1.393公克)、注射針筒1支,經檢驗結果均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均係違禁物。
另上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
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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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