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立澤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4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
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咖啡包5包及甲氧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後,檢出毒品之
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
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
14年度毒偵緝字第4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113年10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4070號鑑定書、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
紙(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836號卷第207至211頁)在卷可稽
。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真實姓名
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
卷第49至51頁、第97頁、第104至105頁、第108至111頁、第
155頁、第205頁)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
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
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
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
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成分 備註 1 白色粉末檢品2包 (合計淨重1.43公克、驗餘淨重1.40公克、純度77.29%、純質淨重1.1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4836號卷第167頁) ②毒品編號:113DH- 236 白色粉末檢品1包 (淨重0.11公克、驗餘淨重0.10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4836號卷第167頁) ②毒品編號:113DH- 236 2 白色透明結晶共1包 (驗前毛重0.34公克、淨重0.51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049公克、驗餘毛重0.33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13年度毒偵字第 4836號卷第207頁) ②毒品編號:113DH- 236 3 LV白字紅底混合包共5包(驗前毛重4.11公克、淨重:2.939公克、使用量0.402公克、剩餘量2.537公克、驗前總淨重12.599公克、驗前總毛重17.21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13年度毒偵字第 4836號卷第207頁) ②毒品編號:113DH- 236 4 黃色粉末共1包 (驗前毛重0.95公克、淨重0.685公克、使用量0.007公克、剩餘量0.678公克、驗餘總毛重0.94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13年度毒偵字第 4836號卷第207頁) ②毒品編號:113DH-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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