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918號
TYDM,114,單禁沒,918,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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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世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69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5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總毛重
壹點陸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世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2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結晶1包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
物檢驗報告(見113毒偵5424號卷第113頁)附卷可稽,堪認
該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銷燬,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
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
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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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