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99號
TYDM,114,單禁沒,899,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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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欒復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他
字第56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3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欒復正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他字第5684號簽結在案。又該案查扣之手指虎1個,
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
,係違禁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4月21日桃警保字第
1120036223號函及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份在卷可佐,爰
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
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
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3款及第6條亦設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嫌疑不
足,經桃園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5684號簽結在案
,有前開桃園地檢署桃檢秀慎112他5684字第1139143158號
函(見他字卷第81至82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
扣案之手指虎1個,經鑑驗後為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
指套入使用之情形,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
圖例及其要件,而屬管制刀械等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112年4月21日桃警保字第1120036223號函及檢附之刀械鑑驗
工作紀錄相片1份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25至26頁),堪認
扣案之手指虎1個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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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