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珉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
4年度聲沒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驗餘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珉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513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聲請書記載毛重5.
48公克,應更正為毛重5.3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規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此不
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查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異丙帕
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
驗報告附卷可稽,是以,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物,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
品之菸彈殼,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
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峻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證據出處 1 電子菸菸彈 1個 ⑴毛重:5.32公克。 ⑵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異丙帕酯。 113年度毒偵字第6513號卷第11、45、55、101、103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