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66號
TYDM,114,單禁沒,866,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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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士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
點貳陸捌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士芳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44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案件所查扣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87公克,經鑑定
結果,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者,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
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44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
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87公克)
,經送驗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
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419號卷第105頁
),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
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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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