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江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江濃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字第398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經送檢驗後,檢出大麻之成分,此有
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
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398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大麻之毒品成分,此有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6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52301288
0號鑑定書1紙(見偵卷第223頁)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88至192頁、第
160頁)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
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
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
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成分 備註 1 煙草檢品1包 (實際毛重1.49公克、淨重0.41公克、驗餘淨重0.37公克、空包裝重1.08公克) 第二級毒品大麻 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39827號卷第2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