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佩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
第36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5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
6年度毒偵字第3604號被告古佩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
案,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52號判決確定。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即107年安字第39號(含袋毛重0.4公克),
經鑑驗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
級毒品,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書在卷足憑,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於民國106年10月14日23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經本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107年3月6日確定,此有上
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本
案卷宗全卷無訛。而扣案之被告於106年10月16日凌晨3時40
分許遭查獲之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4公克),經送驗結
果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6841
號卷第26頁反面、第47頁),堪認確屬違禁物。
㈡惟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本案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是於106
年10月16日凌晨3時30分許購買等語(見106年度毒偵字第68
41號卷第8頁反面);於偵查中則供稱:扣案物品還沒有施
用過等語(見106年度毒偵字第6841號卷第43頁反面),卷
內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被
告於前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後所剩,是被告持有之扣案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否可為前開案件所吸收,要非無疑
。從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存有作為被告另
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事證之可能,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尚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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