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梓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沒字第4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壹包(驗餘總毛重:壹點捌陸柒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068
號被告高梓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驗餘總毛
重:1.867公克),經鑑驗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有臺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驗報告在卷足稽,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
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
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被告之113年度毒偵字第606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
卷證無訛,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參。
(二)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檢驗後,呈現美托咪酯陽
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
鑑驗報告在卷可佐,而美托咪酯經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
公告為第三級毒品,再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為第二級毒
品,亦有行政院113年8月5日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1
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存卷可按,從
而,足認上開扣案含有美托咪酯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美托咪
酯,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
明。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托咪
酯,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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