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20號
TYDM,114,單禁沒,72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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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天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含袋毛重壹點零零陸
捌公克及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天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26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1.006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天恩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法為檢驗之鑑定結果,確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驗前毛重1.0068公克、淨重0.8022公克、驗餘淨重0.80
06公克),有該院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及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
物無訛,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
,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
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
予沒收銷燬;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揭送鑑耗損
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峻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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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