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04號
TYDM,114,單禁沒,704,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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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智偉(已歿)


生前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149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4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智偉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149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
鑑定後,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係指制式或非制式之
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
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
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另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
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定。從而
,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如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
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
 ㈠被告蔡智偉生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惟因被
業已死亡,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904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
 ㈡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非制式手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略以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附
表「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書1份可佐。足認附表所示之非
制式手槍具有殺傷力,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
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1枝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當,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6日刑理字第1126051199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14904號卷第2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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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