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91號
TYDM,114,單禁沒,691,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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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心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心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
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710號、第4786號、第4787號、第5
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時間係在前揭觀察、勒戒之前,為前開不起訴處分
效力所及予以簽結。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
4公克),經送鑑驗,檢出海洛因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3月12日釋放,並
由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710號、第4786號、第4787號
、第5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聲請人以本件被告施用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時點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認本件犯
行為前揭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
閱全卷無訛。
 ㈡本件案件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35公克,淨重0.04公克,驗餘淨重
0.037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
1月20日出具之第A7294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係違
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均與殘留其上之海
洛因無法析離,故均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海洛
因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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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