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6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7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為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字第46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屬違禁物品,爰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
稱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成分,有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又依托咪酯於扣案時,
原列為第三級毒品,後經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
13103162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
項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有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
622號行政院公報在卷足稽,足認本案之扣案物於聲請時,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該毒品之容器,因與其內所殘留之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透明包裝菸油2罐 ◎透明液體共2瓶取1檢驗: ⑴驗前總實秤毛重:46.03公克 ⑵取微量分析,檢出依托咪酯成分(於113年11月27日改列為第二級毒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3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卷第135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