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34號
TYDM,114,單禁沒,634,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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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79號、
113年度偵字第46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86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
異丙帕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
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參,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確屬違禁物無
訛。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單獨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殼,
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
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
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備註 依托咪酯菸彈1個 電子菸菸彈共1個取1個檢驗。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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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